關于印發《安徽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
實施細則》的通知
建質規〔2024〕5號
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鄉建設局),廣德市、宿松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為加強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的管理,進一步規范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行為,推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確保建設工程質量,依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7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我廳制定了《安徽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4年11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安徽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的管理,進一步規范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行為,推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確保建設工程質量,依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7號)(以下簡稱《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標準>的通知》(建質規〔2023〕1號)(以下簡稱《資質標準》)、《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實施<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建辦質〔2024〕3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相關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是指在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活動中,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接受委托,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對建設工程涉及結構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檢測項目,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以及工程實體質量等進行的檢測。
第三條 檢測機構應當依據《辦法》、《資質標準》和本細則取得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并在資質許可范圍內開展工程質量檢測活動。
未取得相應資質證書的,不得承擔本細則規定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業務。
第四條 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以下簡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屬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二章 檢測機構資質管理
第五條 檢測機構資質分為綜合類資質、專項類資質。
檢測機構資質標準和業務范圍,按照《資質標準》執行,并滿足現行相關標準規范要求及我省相關規定。
第六條 申請檢測機構資質的單位應當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依法設立的合伙企業,并具備相應的人員、儀器設備、檢測場所、質量保證體系等條件。
第七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檢測機構的資質許可。
第八條 申請檢測機構資質應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檢測機構資質申請表;
(二)主要儀器、設備清單;
(三)檢測場所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租賃合同;
(四)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
(五)檢測機構管理制度以及質量控制措施。
申請資質的主要人員應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由申請單位依法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并依法為其連續繳納社會保險3個月及以上。
儀器設備應為檢測機構自有,并按《資質標準》確定的參數進行配備。檢測場所可自有或租賃但應為檢測機構專用,檢測場所涉及多個場所的,同一專項類別應設置在同一檢測場所,大型特殊設備、燃燒性能檢測設備等可單獨設置檢測場所。
技術負責人是指全面負責檢測機構技術工作的人員,承擔檢測方案等技術文件管理和審核等職責。質量負責人是指負責檢測機構質量管理體系的人員,承擔全面監督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等職責。技術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不得為同一人。
在專項資質認定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同一注冊人員和技術人員可認定的專項資質數量不得超過2項;依法設立的合伙企業,同一注冊人員和技術人員可認定的專項資質數量不得超過3項。
第九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收到檢測機構資質申請材料后,核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
第十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受理申請后,進行材料審查和專家評審,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決定。專家評審時間不計算在資質許可期限內。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組織專家實施評審,并加強專家評審過程監督。評審專家應客觀、公正,遵循回避原則,并對評審意見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對符合資質標準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檢測機構資質證書,并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備案。檢測機構資質證書實行電子證照,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
第十二條 檢測資質增項是指已取得專項資質的檢測機構申請其他專項資質。批準后的增項資質有效期與已取得的資質證書有效期一致。
增加檢測參數是指已取得某專項資質的檢測機構申請增加該專項資質內的其他可選檢測項目或者可選檢測參數。
檢測參數對應多種檢測方法的,檢測機構在申請檢測資質時,可申請審查一種或多種檢測方法,并按照審查通過的檢測方法開展檢測業務。
第十三條 申請綜合類資質或者資質增項的檢測機構,在申請之日起前一年內有本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行為的,不予批準其申請。
取得資質的檢測機構,按照本細則第四十三條應當整改但尚未完成整改的,對其綜合類資質或者資質增項申請,不予批準。
申請資質增項、增加檢測參數按照本細則第八、九、十條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檢測機構需要延續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提出資質延續申請。資質有效期屆滿后不申請資質延續的,其資質證書自動失效。
對符合資質標準且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無本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行為的檢測機構,經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同意,有效期延續5年。
第十五條 檢測機構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變更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檢測機構檢測場所、技術人員、儀器設備等事項發生變更影響其符合資質標準的,應當在變更后30個工作日內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提出資質重新核定申請,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六條 檢測機構合并、改制的,可承繼原檢測資質,但應申請重新核定資質。檢測機構分立、重組的,承繼原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應申請重新核定資質;其他檢測機構按首次申請資質辦理。
第十七條 檢測經歷自首次取得檢測資質之日起計算。已按原資質標準取得專項資質的檢測機構,申請重新核定該專項資質時,不考慮檢測經歷。合并、重組以及改制后申請重新核定資質時,檢測機構的質量檢測經歷自首次取得檢測資質之日起計算,重新核定后的資質有效期按最早取得的檢測資質有效期算。
第三章 檢測活動管理
第十八條 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相關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知識和專業能力,并經安徽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人員職業能力考核合格。
第十九條 檢測機構與所檢測建設工程相關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檢測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推薦或者監制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隸屬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是指檢測機構與所檢測建設工程相關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存在直接上下級關系,或存在可能直接影響檢測機構公正性的經濟或其他利益關系等。如,參股、聯營、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方控制等關系。
第二十條 委托方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開展檢測業務,并與其簽訂書面合同。非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資料。
同一個單位工程的同一專項資質檢測項目應委托同一家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對于確需更換檢測機構的,建設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和工程檢測工作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編制工程概預算時合理核算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費用,單獨列支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支付。檢測費用不得要求其他單位代為支付。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施工前組織施工、監理單位制定項目檢測計劃,明確檢測內容和檢測批次、數量。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委托檢測機構開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建設單位或者監理單位應當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實施見證,見證人員應當制作見證記錄,記錄取樣、制樣、標識、封志、送檢以及現場檢測等情況,并簽字確認。
見證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知識和能力,由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按建設工程項目授權,在試樣送檢及現場檢測時向檢測機構提供授權證明。
第二十四條 提供檢測試樣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檢測試樣的符合性、真實性及代表性負責。檢測試樣應當具有清晰的、不易脫落的唯一性標識、封志。
建設單位委托檢測機構開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施工人員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監理單位的見證人員監督下現場取樣,并留存影像資料。
第二十五條 現場檢測或者檢測試樣送檢時,應當由檢測內容提供單位、送檢單位等填寫委托單。委托單應當由送檢人員、見證人員等簽字確認。
送檢人員應由建設單位按建設工程項目授權,保持相對穩定,在試樣送檢時向檢測機構提供授權證明。
檢測機構接收檢測試樣時,應對試樣狀況、標識、封志等符合性進行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進行檢測,并保留全過程影像資料。
第二十六條 對于現場檢測項目,檢測機構應按相關標準制定檢測方案,并經建設單位確認。實施檢測時應嚴格按檢測方案進行,并按要求留存影像資料。現場工程實體檢測活動應遵守現場的安全制度,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條 檢測報告經檢測人員、審核人員、檢測機構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簽字人等簽署,并加蓋檢測專用章后方可生效,多頁檢測報告應加蓋騎縫章。
檢測機構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授權的簽字人為檢測報告批準人。授權的簽字人應取得工程類專業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且應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備案。未經報告批準人簽署的檢測報告無效。
檢測報告中應當包括檢測項目代表數量(批次)、檢測依據、 檢測場所地址、檢測數據、檢測結果、見證人員單位及姓名等相關信息。資質申請有注冊專業工程師要求的專項,相應的檢測報告應由注冊人員簽名同時加蓋執業印章。
檢測報告應具備二維碼查詢功能。
第二十八條 檢測機構應當建立建設工程檢測過程數據和結果數據、檢測影像資料及檢測報告記錄與留存制度,對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固定檢測場所的收樣區、樣品室、制樣室、試驗區、養護室、留樣室和現場檢測過程應留存影像。影像資料保存期不少于3個月。
自動采集的電子數據、圖像應與檢測報告同期保存。
現場檢測影像應當能夠清晰記錄現場檢測過程。
單樁或復合地基靜載檢測數據及圖像應實時上傳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確因設備原因或檢測現場無信號無法實時上傳,應及時報告。
第二十九條 檢測機構應當按有關標準的規定留置已檢試樣。有關標準留置時間未明確要求的,留置時間不應少于72小時。已檢不合格試樣保留15日后,方可處理。對于破壞性試樣,當有完整、清晰視頻可以對試驗過程進行溯源的,可不留置試樣。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不得篡改或者偽造檢測報告。
第三十一條 檢測機構在檢測過程中發現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存在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行為,以及檢測項目涉及結構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檢測結果不合格的,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三十二條 檢測結果利害關系人對檢測結果存在爭議的,可以委托共同認可的檢測機構復檢。
第三十三條 檢測機構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檢測合同、委托單、檢測數據原始記錄、檢測報告按年度統一編號,編號應當連續,不得隨意抽撤、涂改。
檢測機構的檔案管理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檔案室的條件應能滿足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的長期存放,電子文件應與相應的紙質文件材料一并歸檔保存;
(二)檢測合同、委托單、檢測數據原始記錄、檢測報告等相關檔案保存期不少于5年。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及結構建筑材料的檢測資料匯總表和有關地基基礎、主體結構、鋼結構、市政基礎設施主體結構的檢測檔案等保存期應不少于20年。
(三)現場檢測的影像資料與檢測報告同期保存。
檢測機構應當單獨建立檢測結果不合格項目臺賬。
第三十四條 檢測機構應當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統,對檢測業務受理、檢測數據采集、檢測信息上傳、檢測報告出具、檢測檔案管理等活動進行信息化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全過程可追溯。
第三十五條 檢測機構應當保持人員、儀器設備、檢測場所、質量保證體系等方面符合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資質標準,加強檢測人員培訓,按照有關規定對儀器設備進行定期檢定或者校準,確保檢測技術能力持續滿足所開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要求。
第三十六條 省外檢測機構進入本省承擔檢測業務的,應當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備案。檢測機構在承擔檢測業務所在地的人員、儀器設備、檢測場所、質量保證體系等應當滿足開展相應檢測活動的要求。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 檢測機構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跨設區市開展工程質量檢測業務的,其主要人員、儀器設備、檢測場所、質量保證體系等應當滿足開展相應檢測活動要求。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對其檢測能力進行核查,并加強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檢測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出資質許可范圍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
(二)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三)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
(四)使用不能滿足所開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要求的檢測人員或者儀器設備;
(五)出具虛假的檢測數據或者檢測報告;
(六)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業務。
檢測轉包是指檢測機構將資質證書范圍內承接的全部檢測業務轉讓給個人或其他檢測機構的行為。檢測違法分包是指檢測機構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資質證書范圍內承接的部分檢測項目或檢測參數相關檢測業務分包給個人或其他檢測機構的行為。但屬于檢測設備昂貴或使用率低的個別可選參數相關檢測業務,經委托方同意,可分包給其他具備資質條件的檢測機構。
第三十九條 檢測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同時受聘于兩家或者兩家以上檢測機構;
(二)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
(三)出具虛假的檢測數據;
(四)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結論判定或者出具虛假判定結論。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充分應用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監管信息系統,提高信息化監管水平。
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發揮電子證照在惠企便民、檢測行業監管等方面作用,加快推進電子證照互通互認。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檢測機構實行動態監管。通過核查電子證照、“雙隨機、一公開”等方式,定期對檢測機構人員、儀器設備、檢測場所、質量保證體系等資質條件進行動態核查。對檢測機構人員,重點動態核查勞動合同、社會保險、注冊關系等情況。
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或者檢測機構的工作場地進行檢查、抽測,包括復核檢查和原位復測;
(二)向檢測機構、委托方、相關單位和人員詢問、調查有關情況;
(三)對檢測人員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知識和專業能力進行檢查,包括問詢、筆試、現場操作等;
(四)查閱、復制有關檢測數據、影像資料、報告、合同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五)組織實施能力驗證或者比對試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抽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抽測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實施。
第四十三條 檢測機構取得檢測機構資質后,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標準的,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會公開。檢測機構完成整改后,應當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提出資質重新核定申請。重新核定符合資質標準前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資料。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我省檢測機構實施行政處罰的,應當自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告知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聯動,強化對省外檢測機構進入本省承擔檢測業務的監管,并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自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全國工程質量安全監管信息平臺,告知檢測資質許可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將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相關單位和人員受到的行政處罰等信息予以公開,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實行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
第四十六條 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第四十七條 違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相關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關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